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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连响!出借股票账户违法 罚你没商量
2023-12-21 17:18热点新闻 人已围观
简介证券时报本月稍早前曾报道,上海证监局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开具罚单,账户主人被罚5万元,此举也被认为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首例行政罚单。...
证券时报本月稍早前曾报道,上海证监局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开具罚单,账户主人被罚5万元,此举也被认为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首例行政罚单。近日,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类似罚单,表明监管部门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处罚已趋常态化。
根据山东证监局的罚单信息,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非法出借自己股票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已于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禁止个人出借股票账户,否则最高可罚50万元。这一规定是此前版本的《证券法》所没有的。
处罚趋向常态化
山东证监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郎某某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郎某某账户于2015年7月31日在某券商潍坊金马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某某将该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借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中,累计买入“兴民智通”29.87万股,成交金额177.92万元,累计卖出29.87万股,成交金额175.93万元;累计买入“恒通股份”31.49万股,成交金额494.71万元。借用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他人,账户交易由他人进行决策,账户交易盈亏由他人承担。
山东证监局认为,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郎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公开可查的第二例针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表明监管部门针对个人出借账户的处罚已经开始常态化。
上海证监局开首例罚单
12月8日,上海证监局的一则行政处罚显示,依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李某违法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的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该账户,交易了“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达2708.98万元。
截至调查日,上述买入证券均已卖出,卖出资金由开诚投资继续用于投资其他证券标的。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此前多是借入方被罚
此前,监管针对股票账户出借行为的处罚,焦点往往聚焦在账户的借入方。因为出借方绝大多数属于个人投资者,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个人投资者的借出行为并未受到特别关注。因此,此前几乎没有针对个人投资者出借股票账户进行处罚,更多的处罚是针对账户借入方,而被处罚的借入方多是法人,法人借用他人股票账户的行为也受到了明显限制。
2020年7月,吉林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借用多个他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7000多万元。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020年4月,安徽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被罚20万元。
今年7月1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广州嘉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创基金”)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6日,先后借用钟某权、杨某、张某莲、石某英、谢某言、胡某、吴某英、马某如等8名自然人名下的12个证券账户,由嘉创基金集中管理前述证券账户和对应存管银行账户。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嘉创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禁止出借违者担责
已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出借股票账户的主体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而修订前,也就是2005年版的《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显然,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今,个人出借自己的股票账户也是违法的,后果将是被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这给普通投资者上紧了警钟的发条。
2020年9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庄某出本金3200万元,李某作为配资的出资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及5个股票账户供庄某炒股。此后,李某悄悄修改了这5个股票账户的密码,并拒不归还庄某本金。庄某遂诉至法院。经审,法院判李某归还庄某3400万元本金、利润,以及相应利息,而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承担了李某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该5个股票账户的所有者将自己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对此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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