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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最高获赔500万!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生效,7195人共获2.8亿赔偿

2024-10-26 18:09互联网热点 人已围观

简介证券时报记者12月26日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当天,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结...

(原标题:股民最高获赔500万!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生效,7195人共获2.8亿赔偿)

证券时报记者12月26日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当天,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生效——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通过调解,7195名投资者获得全额赔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投资者人均获赔3.89万元。

7195名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该案被告泽达易盛于202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代码为688555。

2022年5月,泽达易盛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11月,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28日,12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公司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最终本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以下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经测算,全体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总额为人民币2.8亿余元。

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根据调解协议,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2.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其中,泽达易盛公司、实控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首案意义深远

作为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和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该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证券时报记者围绕该案件的三大重要看点,采访了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审判长林晓镍、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主审法官朱颖琦,以及华东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的法学专家。

看点一:该案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首案,促成本案各方达成调解的因素(有利条件)有哪些?

朱颖琦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第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对泽达易盛公司、董监高等人员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事实认定已经相对清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这是本案调解的事实基础。

第二,泽达易盛公司及实控人、董监高有一定偿付能力,愿意主动承担赔付责任,上市公司一方的积极态度是调解开展的前提。

第三,其他三家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意愿通过积极赔付投资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为调解提供了契机和资金保障。

第四,投保机构积极高效履职,代表全体投资者统一行使诉权,解决群体行动困境,为调解提供协商便利,最终促成赔付方案的达成。

林晓镍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考虑到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同时也给各被告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看点二:与以往证券群体性纠纷相比,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有哪些优势?对于未来的证券“集体诉讼”解纷有哪些可以推广借鉴的经验?

林晓镍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证券群体性纠纷具有涉诉主体范围广、争议问题多且复杂的特征,案件经历一审二审,诉讼流程一般为一年以上。即便审结之后法院判处投资者可以获赔,上市公司受长期诉讼的负面影响偿付能力也已经非常有限,投资者胜诉权益无法得到真正保障。

林晓镍指出,集体诉讼调解的优势就在于:

第一,降低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成本,保障投资者胜诉利益,大幅缩减赔偿周期。

第二,和解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各被告通过主动履行、积极赔付、改过自新,使得企业及时摆脱诉累、轻装上阵,也减少了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的二次冲击。

第三,其他涉诉的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可通过主动认责、积极赔付,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适用行政执法人承诺制度,力争免于行政处罚,降低社会不良影响。

第四,通过一揽子达成和解、终局化解纠纷,减少事后连环追责,节约诉讼资源。”

看点三:作为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和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该案对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有哪些示范效应?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罗培新表示:“该案是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调解合理分配各方责任,体现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 ‘看门人’责任以及实控人等的个人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同时,该案充分发挥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优势,集中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很好地兼顾了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风险化解。”罗培新指出,通过调解,七千余名投资者获得全额赔付,投资者覆盖面很广,案件的审理做到了公平、适度与均衡,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表示,“和解胜于判决”,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和解体现的是双赢的结果,避免了后面旷日持久的上诉和执行,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

“由于证券集体诉讼金额的巨大,如果由法院直接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责大于过,威慑过度。”邢会强指出,而和解能够避免刚性判决的负面作用,既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赔偿,同时又避免被告破产倒闭和市场退出,是证券集体诉讼的更好出路。本案在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校对:彭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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