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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在交易平台内不翼而飞,用户能索赔吗?
2024-03-06 23:30热点新闻 人已围观
简介随着比特币市场价值不断攀升,比特币交易中心已经成为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1]虚拟币在交易平台内“不翼而飞”,用户能否向交易平台索赔?这是客户近期向我们提出的一个法律问题。...
(原标题:虚拟币在交易平台内不翼而飞,用户能索赔吗?)
随着比特币市场价值不断攀升,比特币交易中心已经成为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1]虚拟币在交易平台内“不翼而飞”,用户能否向交易平台索赔?这是客户近期向我们提出的一个法律问题。为此,我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分析了相关司法判例,就此问题做了研究和总结。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张某在曼维公司的网站注册,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并购入比特币46.2116个,暂存于网站平台的账户钱包中,但未与曼维公司签订相关保管协议。
2015年2月21日,曼维公司网站公布消息称“2015年2月14日,黑客利用我们从冷钱包填充热钱包的瞬间,将比特儿交易平台中的所有BTC盗走,总额为7170BTC”。
张某称其在2015年2月14日的被盗事件中,被盗BT46.2116个,2015年8月4日,曼维公司返还其比特币8.7704个,剩余37.4412个比特币没有归还。张某起诉要求曼维公司返还37.4412个比特币并赔偿损失2.4212个比特币。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比特币的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故比特币交易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应由用户自行承担。黑客将交易平台中的7170个比特币盗走,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张某在该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丢失,张某未能举证证实曼维公司在比特币被盗事件中存在过错。另外,张某虽主张其与曼维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并未举证证明曼维公司对用户的比特币存在保管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综上,张某要求曼维公司返还其37.4412个比特币并赔偿2.4212个比特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关于虚拟币在交易平台内“不翼而飞”的案件,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有三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用户该以侵权纠纷还是以合同纠纷起诉?
就目前公开的判例看,法院均将虚拟币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纠纷认定为合同纠纷。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572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法院认为,韦某某在比特币合约和莱特币合约交易过程中,乐酷达公司参与为韦某某提供服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乐酷达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致使黑客攻击时宕机,韦某某无法及时交易,产生比特币和莱特币损失,该损失系双方合同标的物的损失,应在合同纠纷范围内予以解决。但是,由于法院释明后,韦某某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以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二、平台是否有保管义务?
曼维公司认为,双方没有保管协议,平台更未收取任何保管费用,不存在保管义务,曼维公司已经尽最大努力,张某某让曼维公司承担被盗巨额损失,没有任何依据。法院采纳了曼维公司的上述意见,认为张某某虽主张其与曼维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并未举证证明曼维公司对用户的比特币存在保管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上述裁判观点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并非无可挑剔。《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据此,用户将虚拟币存放于交易平台内账户的,应该视为保管,由于用户并没有支付保管费,平台属于无偿保管。
三、用户能否向交易平台索赔?
就司法判例来看,法院都判决驳回了用户的此类索赔请求。法院通常援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平台进行代币或“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故代币或“虚拟货币”所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亦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用户索赔请求。不过,仍然有以下2个问题值得讨论:
1. 虚拟币作为一种民事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上述规定,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没有否认其财产属性。法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司法实践中,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法院认为,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 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管人的免责事由是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保管人对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2]。
关于虚拟币在交易平台内不翼而飞,用户能否索赔的问题,虽目前没有支持用户索赔诉请的案例,但是我们倾向于认为,不能简单以“虚拟货币所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用户的诉请,而应该考虑平台能否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根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比特币价值达到制高点的时候,南非虚拟货币投资公司Africrypt对外声称,有6.9万枚比特币账户被攻击。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邓世运律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网络犯罪刑事业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拥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刑事律师邓世运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Tags: [db:TAG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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